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隆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2020年4月22日对其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晚10时许,在隆尧县**村“**”饭店,被告人徐某甲与王某某因喝酒发生争吵,后被人劝开。回家途中徐某甲与王某某在**村西街上碰面后再次发生争吵,争吵中徐某甲踹王某某肚子部位一脚,将王某某打倒在地,后被人拉开。经隆尧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膀胱破裂,该损伤系重伤二级。
案发后徐某甲主动到隆尧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8年4月27日,徐某甲与王某某签订调解协议书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耀坤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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