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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6〕9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睢县**镇**窑厂因为拉砖停车和**村的徐某甲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徐某甲用右拳头朝徐某甲的左眼部打了一拳,将徐某甲打伤折。经法医鉴定,徐某甲的左侧上颌骨额突及左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甲的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肖 敏

2016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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