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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捕诉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3********,汉族,小学文化,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打工,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5日、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3时许,在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某某集市,被告人徐某甲因买鞋问题与被害人薛某某、马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后徐某甲持木棍、马扎等工具殴打薛某某、马某某,致薛某某轻伤二级,马某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勘验、检查笔录;2.鉴定意见;3.书证;4.证人徐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磊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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