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93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路**家属楼。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0时许,在临泉县**KTV门口,因徐某乙将电瓶三轮车停放在**KTV店门前人行道上,被告人徐某甲(系**KTV工作人员)在与徐某乙沟通时发生争执,二人相互撕扯,徐某甲用脚踢徐某乙腿部,徐某乙也用脚去踢徐某甲,徐某甲用手抓住徐某乙的小腿向上抬,致徐某乙摔倒在地上,身体受伤。经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乙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徐某甲与徐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徐某乙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于雪梅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路**家属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