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路**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3时许,在泗县开发区**任某某家中,被告人徐某甲与其男朋友王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甲持破碎的空啤酒瓶将被害人王某某右脸部划破。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9月12日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会岱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泗县**局**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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