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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徐某甲,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徐州市鼓楼区**村**号(户籍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在徐州市鼓楼区**村**号出租房**楼平台,被告人徐某甲认为邻居董某某喷打杀虫药影响自己休息,遂持棍状物将董某某头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某某头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额面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徐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伤情照片、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周某某、郭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永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在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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