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徐某甲的母亲去世安葬在被害人徐某乙新房子对面山坡上,徐某乙对此有看法,二人遂产生矛盾。2019年2月9日晚上,被告人徐某甲和被害人徐某乙均在同村村民徐某丙家喝喜酒。当晚8点左右,徐某乙因叫人打麻将的事与徐某甲在徐某丙大厅发生口角,后二人在徐某丁家屋外空地上相互推搡并厮打在一起,两人打倒在地上。被在场的村民劝开后,徐某乙骑摩托车离开,徐某甲走路回家。在徐某戊家门口的马路上,徐某乙骑摩托车回来,欲用摩托车撞徐某甲,被徐某甲的哥哥徐某己从摩托车上拉了下来,徐某甲和徐某乙又发生厮打,二人又打倒在一起,导致徐某乙左肩关节脱臼,右脚踝受伤。经依法鉴定,徐某乙左肩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踝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2月21日在家中被办案民警依法传唤到案。2019年2月24日徐某甲家属与徐某乙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徐某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8万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收条、身份证明等;2.证人徐某己、徐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贵林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及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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