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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当涂县******自然村**号,住****小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发现在服装厂上班的妻子王某某与同事李某某手机微信中有暧昧信息,去服装厂寻找李某某未果,遂打电话将李某某约至家中。李某某在服装厂负责人徐某乙的陪同下到达徐某甲家,徐某甲让徐某乙出去并将院门锁上。李某某向徐某甲解释他与王某某之间没有什么事情,徐某甲遂拿一根空心钢管朝李某某左胳膊打了两棍。随后,徐某甲以内心受到伤害为由,向李某某索要20000元作为补偿,否则要李“留下一个手指”。数十分钟后,李某某打电话向他人借款2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徐某甲,徐某甲才让李某某离开。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徐某甲向当涂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投案,并委托他人将20000元退还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人口基本信息、李某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条

2.证人徐某乙、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对李某某的人身检查笔录、对徐某甲的手机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李某某的微信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犯罪后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有过错,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强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住当涂县****小区,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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