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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民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绰号“封建”,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4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民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民系澄海区东里镇某某村老年人协会第五分会(下称“**老人组”)负责人。2018年6月份以来,徐某甲民同意在东里镇“**老人组”内提供以“麻将”为赌博方式的赌场供人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及管理该非法获利资金的使用。该赌场的设赌时间为每天13时某甲17时某乙,参赌人员多为周边群众。至该赌场被查获时,被告人徐某甲民从中抽水获利约人民币9000元。

2019年3月8日下午,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徐某甲民及参赌违法人员廖某某、陈某甲、郑某某、朱某某、徐某丙、唐某某、林某甲、陈某乙、杨某某、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人,查扣赌资人民币2537元,赌具麻将三副及麻将桌三台。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

2.证人彭某某、徐某丙、王某某、陈某乙、廖某某、林某甲等人的证言;

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扣押的物品文件清单;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的身份户籍材料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民为非法获利,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媛南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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