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乡**村**巷**号,现住建瓯市**乡**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载黄某某、张某某、徐某乙从建瓯市东游往建瓯市川石方向行驶,途经国道528线328Km+150m路段时车辆驶入路左,碰撞路左护栏,造成被害人黄某某死亡,徐某甲、张某某、徐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到建瓯市公安局川石派出所投案。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经建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徐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30日,徐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徐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万元(已支付人民币41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徐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行经肇事路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应当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文娟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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