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4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市**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8时许,被害人徐某乙因盖房子堆放砖块的事情与被告人徐某甲发生争吵,后互相拉扯,徐某甲用双手将徐某乙推倒在路边的沟里,导致徐某乙左手受伤,徐某甲右手小指受伤。经鉴定:徐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徐某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徐某丙、张某某、徐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迎霞
(院印)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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