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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涉嫌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街道,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徐某甲冒充河北日报社李记者,先后向赵县王西章乡政府举报河北佳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沙石料厂违反环保规定,被害人董某某(河北佳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某(沙石料厂负责人)联系被告人徐某甲协商,徐某甲以不出钱就报道为由,向被害人董某某、马某某分别索要5000元、2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积极退还全部账款,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岳跃云

检察官助理:石文庆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退偿被害人董泽召5000元整现金、情况说明一份。

6、和解协议书一份。

7、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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