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某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日晚,被告人徐某甲在丰城某街一微信名“*芯*甜**”的人手里通过微信转账购得500元约0.3克冰毒品(用一个长宽3X3厘米的袋子装),熊某通过微信(微信名“涛”)转账毒资1000元和路费200元给徐某甲用来购买毒品,后徐某甲自己将毒品吸食。
2、2020年6月11日下午,熊某给被告人徐某甲发微信表示自己喝了酒想让徐某甲帮忙买点毒品醒酒,徐某甲收到熊某微信(微信名“涛”)转来的1000元毒资和300元的车费后,就到“*芯*甜**”的手里通过微信转账购买500元约0.3克冰毒送到丰城市某基地熊某手里,之后二人在工厂旁边的一个涵管里吸食。
3、2020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徐某甲在“*芯*甜**”手里通过微信转账购买500元约0.3克冰毒送到丰城市某基地熊某的手里,熊某通过微信(微信名“某某罗”)转账1000元给徐某甲之后,二人在工厂旁边的一个涵管里吸食。
4、2020年6月19日中午,熊某说想要买毒品,被告人徐某甲又在“*芯*甜**”那里买了500元约0.3克冰毒,熊某用微信“某某罗”转账1000元给徐某甲,当天下午16时许徐某甲将毒品送到某某酒店***房间与熊某一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宇俊
书记员:徐梦雨
(院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逮捕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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