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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涉案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村委会******2019年7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7日,经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商请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粤W*****号小型轿车由肇庆市**镇往云浮市**镇方向行驶,行至**镇Y013乡道时与行人吴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吴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甲驾车逃逸,后打电话给其同村兄弟徐某乙,在徐某乙的劝说下返回事故现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根据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被害人吴某甲系颅脑损伤而死亡。根据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粤W*****号小型轿车与吴某甲接触碰撞相关关系成立。根据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谅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图照;

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军

二O二O二十一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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