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潜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潜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至3月份间,被告人徐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余井镇**村徐某乙、陈某某等户山场林木共计165株,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17.7845立方米,其中松树72株,9.1722立方米;杉树85株,6.8218立方米;枫树8株,1.7914立主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17.784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娟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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