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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五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街道**村**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安吉县**街道**村其自己家中生产豆芽菜,所产豆芽菜销往**街道**农贸市场。为增加豆芽产量,提高所产豆芽外观,被告人徐某甲明知豆芽生产过程中不得添加药物的情况下,仍添加“206”粉药物(主要成分为恩诺沙星,俗称抗生素),然后在**街道**农贸市场批发给柳某某、卢某某、罗某某,且在自己的摊位中面向公众零售。截止案发,被告人徐某甲共计生产、销售添加“206”粉药物的黄豆芽共计5.4万元,非法获利4万余某某。2019年10月10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吉县公安局联合执法检查,对相关涉案黄豆芽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某某农贸市场41号徐某甲富本人摊位中成品黄豆芽内恩诺沙星的残留量为1229ug/kg;某某农贸市场37号卢某某摊位中的成品黄豆芽内恩诺沙星的残留量为1017ug/kg;徐某甲家中其制作地点成品黄豆芽内恩诺沙星的残留量为1137ug/kg,另有多个批次的半成品黄豆芽内恩诺沙星的残留量均超过1000ug/kg。经专家论证,长期食用该豆芽对人体有较大的安全风险,会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造成一定损害,同时会造成病原菌的耐药风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AB灭根水、“206”新产品等;2.书证:调取证据清单、专家意见书、人口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超范围滥用兽药并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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