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烟台市莱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驾驶黑色吉利牌轿车到昌邑市围子街道天保村北“二手车”门前盗窃王某甲清障车电瓶、轻卡车电瓶各1块,价值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9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黑色吉利牌轿车到昌邑市卜庄镇郝家庄村西“**农资”门前盗窃徐某乙轻卡车电瓶1块,价值人民币700元;
3、2019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驾驶黑色吉利牌轿车到昌邑市围子街道都东街东首盗窃郭某某轻卡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10月1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黑色吉利牌轿车到昌邑市围子街道大太保村盗窃王某乙鲁******号轻卡车电瓶1块,价值人民币500元、王某丙鲁******号六轮车骆驼牌电瓶1块,价值人民币500元、马某某轻卡车车风帆牌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1000元、王某丁鲁******号农用三轮车电瓶1块,价值人民币500元;
5、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驾驶黑色吉利牌轿车到昌邑市都昌街道中伍塔村盗窃邵某某鲁******号货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500元、徐某丙鲁******号货车电瓶2块、三轮车电瓶1块,价值人民币1000元、黄某某鲁******号货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500元、王某戊鲁******号货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500元、徐某丁鲁******号货车电瓶1块,价值人民币500元、刘某甲鲁******号货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500元、刘某乙鲁******号货车电瓶1块,价值人民币500元;
6、2019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驾驶黑色吉利牌轿车到昌邑市都昌街道宏大市场盗窃徐某戊六轮货车电瓶1块,价值人民币200元、徐某己六轮货车电瓶1块,价值人民币200元。
综上,被告人徐某甲盗窃他人车辆电瓶共计24块,价值人民币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抓获说明、微信零钱明细、电子档案等;2.被害人王某甲、徐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王某己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萍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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