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绰号“南门车神”),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4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江**小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原江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至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应急避难广场上,用事先准备好的平口起子、钳子等工具,采用撬车门、强行启动电门锁等方式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号为云******宝骏牌轿车车盗走,并将车藏匿于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江**小区**号屋后,后将该车车牌丢弃于**村后。此后,被告人徐某甲更换了宝骏牌轿车车锁,在车身上贴贴纸,将该车车架号进行打磨,并于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驾驶偷来的宝骏牌轿车至玉溪市江川区**乡**村停车场,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号为云******的夏利牌轿车前后两块车牌盗走,后安装在宝骏牌轿车上。经认定,被害人杨某甲被盗宝骏牌轿车价值10900元。
2.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至玉溪市江川区**镇**小学旁,用事先准备好的平口起子、钳子等工具,采用撬车门、强行启动电门锁等方式将被害人杨某丙停于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云******的雪佛兰轿车盗走,徐某甲将该车车牌取下放于后备箱内,将车藏匿于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江**小区**号屋后。2020年1月16日晚,被告人徐某甲驾驶盗窃来的云******宝骏车至玉溪市江川区**车管所后协作修理厂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号为云******的长安牌面包车的一块后车牌盗走放于宝骏牌轿车后排,欲安装到其盗窃的雪佛兰轿车上。经认定,被害人杨某丙被盗雪佛兰轿车价值352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芷伶
检察官助理:张虹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玉溪市江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在案物品提请法院依法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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