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1日、24日三晚,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三次潜入青田县**镇**村**阀门厂并将堆放在厂区后门处的阀门配件盗走。9月24日晚被告人盗窃得手后,在逃跑途中被被害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查明,9月19日、21日晚盗窃阀门配件重量合计为1100斤,9月24日晚盗窃阀门配件重量为650斤,3晚共盗窃阀门总重量合计为1750斤。被告人徐某甲将9月19日、21日晚盗得的阀门配件合计1100斤出售给船寮收废品的徐某乙,获利1000元。经鉴定,被盗阀门总价值为5950元。经鉴定,被告人徐某甲的精神医学评定为作案时无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9月26日,被盗阀门配件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发还清单;
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细目表、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光盘1张、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张伟杰
检察官助理:傅佳佳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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