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99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10114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徐某甲多次在嘉定区**路**弄**小区南门口的快递放置点窃走他人的快递,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3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窃得被害人徐某乙的快递一件,内有草莓一盒。
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甲窃得被害人顾某某的快递一件,内有牛排六块(价值人民币51元)。
2020年4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窃得被害人舒某某的快递一件,内有虎皮蛋糕二只。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徐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部分牛排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三名被害人均对徐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2.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证实2020年3月25日11时许,其有一盒放于**路**弄南门口快递放置点的重约4斤的草莓被窃。
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快递信息、商品信息截图等,证实2020年4月初,其有一个投递于**路**弄的快递被窃,快递内有牛排。
4.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淘宝订单截图,证实2020年4月18日,其有一个放于**路**弄南门口的快递被窃,内有虎皮蛋糕两只,价值124.2元。
5.报案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20年3月10日、4月4日、4月18日投递到**路**弄南门口快递架上的三个快递被窃,内有虾仁二包,牛排六包等物。
6.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光盘的情况。
7.监控录像截图,证实徐某甲在案发地盗窃快递的情况。
8.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20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对**路**弄**号**室被告人徐某甲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橘子、汽水、牛奶、虾仁等赃物后予以扣押的情况。
9.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部分涉案物品的价值。
10.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牛排已发还被害人顾某某。
11.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徐某乙、舒某某、顾某某均对被告人徐某甲表示谅解的情况。
12.人口信息查询页面,证实被告人徐某甲的身份信息及无前科记录的情况。
13.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获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炘
检察官助理:张 倩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7644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