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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946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88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号,住本市虹口区****号。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徐某甲在本市杨浦区五角场合生汇1楼1-15号“始祖鸟”服装店内,窃得该店仓库内一件售价为人民币6,400元的Beta AR Jacket Men’s的深灰色XL码男士衣服。后通过“闲鱼”软件售卖给他人。

2020年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上述服装店,窃得该店仓库内一件售价为人民币4,500元的Fraser Jacket Men’s的黑色M码男士冲锋衣,后将该衣服挂于“闲鱼”欲售卖。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徐某甲本市徐汇区**广场****手表店被民警抓获,并查获涉案Fraser Jacket Men’s的黑色M码男士冲锋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吴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证实本市杨浦区翔殷路1099号合生汇1楼1-15“始祖鸟”服装店于2019年9月初失窃一件售价为人民币6,400元的Beta AR Jacket Men’s的深灰色XL码男士衣服。2020年2月7日早晨其盘点货物时发现失窃一件售价为人民币4,500元的Fraser Jacket Men’s的黑色M码男士冲锋衣。在2020年2月6日17时30分至18时期间,徐某甲曾进入其店铺仓库内。后其等发现徐某甲的“闲鱼”账户内售卖过上述两件被窃衣服的事实。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10日10时38分许,其在本市徐汇区港汇**广场****手表店将徐某甲抓获。后其至徐某甲位于本市虹口区****号住所搜查,查获一件“始祖鸟”牌冲锋衣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民警从徐某甲住所查获并扣押了涉案Fraser Jacket Men’s的黑色M码男士冲锋衣,后发还被害单位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闲鱼”记录截图,证实徐某甲账户名为“**”的闲鱼账户上新一件Fraser Jacket Men’s的黑色M码男士冲锋衣。该账户于2019年9月11日上新一件标价6,400元人民币、尺码为XL码的始祖鸟冲锋衣,并于2019年12月18日卖出的事实。

5.照片,证实被告人徐某甲的“闲鱼”账号、支付宝账号、淘宝账号的情况以及徐某甲被抓获的地点。

6.被害单位**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窃衣服的售价及不打折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环岛治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徐某甲被抓获的情况。

8.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徐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欧阳昊

检察官助理 汤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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