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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058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9********,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5日案发,被告人徐某甲在合肥市瑶海区长江批发市场“**”店做推销员期间,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多次采用偷拿钥匙开收银台抽屉的手段,盗取收银台内的现金营业款共计人民币5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雪芳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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