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某甲、某乙、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定远县**房(户籍所在地为凤阳县**村**队**号)。被告人徐某甲曾因犯强奸罪,于1997年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9月18日中午,被告人徐某甲到固镇县**村其堂弟徐某乙家吃饭,期间发现徐某乙家钱款放置在卧室衣柜皮包内,后乘人不备,将徐某乙家皮包内的7000元现金盗走。
2015年4月5日中午被告人徐某甲应其朋友管某乙邀请到凤阳县**镇吃饭,饭后管某乙安排徐某甲到其位于**镇**村**队的家中休息。期间,徐某甲趁管某乙外出家中无人之机,将管某乙家卧室被子下面500元现金、包内的7800元现金和一枚金戒指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死亡证明等书证。
2、证人管某甲、徐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衡孝良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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