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36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幢**单元**-**,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到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坝子处,多次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堆放在此处的矿泉水瓶,并出售给陈某某,被盗矿泉水瓶未追回。
1.2020年5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甲盗得一袋矿泉水瓶,到重庆市长寿区**路**号附**号门市出售给陈某某。
2.2020年5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甲盗得一袋矿泉水瓶,到重庆市长寿区**路**号附**号门市出售给陈某某。
3.2020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甲盗得一袋矿泉水瓶,到重庆市长寿区**路**号附**号门市出售给陈某某。
4.2020年5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甲盗得两袋矿泉水瓶,到重庆市长寿区**路**号附**号门市出售给陈某某。
5.2020年5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甲盗得两袋矿泉水瓶,到重庆市长寿区**路**号附**号门市出售给陈某某。
6.2020年5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甲盗得两袋矿泉水瓶,到重庆市长寿区**路**号附**号门市出售给陈某某。
7.2020年5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甲盗得一袋矿泉水瓶,到重庆市长寿区**路**号附**号门市出售给陈某某。
被告人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徐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 苗海忠
2020 年 9 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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