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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固镇县************室。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将被害人戚某某停放在**街**电竞馆楼下的一辆银灰色 “小刀”牌两轮电瓶车盗走。2020年10月16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贰仟玖佰柒拾壹元整(¥:2971.00)

被盗银灰色 “小刀”牌两轮电瓶车已由侦查机关追回并于2020年10月26日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徐某乙的证言;

2.被害人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甲供述与辩解;

4.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7.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雪

检察官助理:陈巧巧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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