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650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2197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村**号。本案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0时许,被害人王陆州通过“blued”交友软件邀请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到郑州市金水区杜岭街宜尚酒店3楼305房间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到酒店与被害人王陆州见面后,趁被害人王陆州到酒店房间内卫生间洗毛巾之际,将被害人王陆州的一部苹果手机和一块天王牌手表盗走。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徐某甲被民警抓获。经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1600元,被盗天王手表价值1900元,共计3500元。现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害人王陆州的陈述及报案材料;6、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建议判处其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超
检察官助理:王蓓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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