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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破坏生产经营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4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47********,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19年10月15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丙,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9日,在隆化县**镇**村苏某某家门口的土路上,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为不让隆化县**有限公司的车辆通行,在三人所属的退耕还林地上以挖沟、设置围栏的方式截断通行。最终导致该矿业公司位于**村**采区的矿石运输车无法通行致矿区停工,至2019年5月7日围栏被拆除。经隆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矿业于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7日的停工损失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1050元。

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隆化县**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志国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在处所:隆化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553148****。被告人徐某乙现在处所:隆化县**镇**村**号,联系方式:745****。.被告人徐某丙现在处所:隆化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3283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2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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