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公诉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身份证号码:3623221985********,汉族,初中,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道**号。因故意伤害于2011年6月8日被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2日广丰区公安局依法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经我院决定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住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份在杭州市第一劳教所劳动教养1年3个月,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1年7月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于2018年10月10日被杭州市江干区笕桥派出所抓获,10月17日被送至广丰区看守所羁押。2018年11月14日广丰区公安局依法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经我院决定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身份证号码:3623221988********,汉族,初中,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蒋某某向广丰区公安局五都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经我院决定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杨明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伙同杨明、祝某某、蒋某某,由祝某某开车在广丰区五都镇仙洲村五衫大道夏某乙家门口将夏某乙叫上车,并将夏某乙带至五都镇松林水库。期间徐某甲、杨明、祝某某、蒋某某对夏某乙其实施威胁、殴打(造成其身体多处受伤及眼镜、手机损坏),要求夏某乙赔偿徐某甲在其家中赌博输掉的两万元钱。至16时30分左右夏某乙被送回五都,其随即去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广丰区铭志司法鉴定中心对夏某乙伤情进行鉴定,夏某乙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截图、(3)地图一张、气象灾害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甲、张某某、毛某某、徐某乙、周某某、杨某某、俞某甲、俞某乙、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蒋某某、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祝某某、蒋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非法拘禁他人长达两个多小时,造成夏某乙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添洁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祝某某、蒋某某被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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