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52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乡**村**号,现住杭州市西湖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乡**村**号,现住杭州市西湖区**室。2008年11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池某甲、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池某乙注册成立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人徐某甲、池某甲三人约定占股比例并出资,邹某某(另案处理)随后也加入公司并担任公司监事。上述各被告人均以公司名义对外招收业务员,业务员进入公司后分别被分入徐某甲、邹某某所带领的业务组,均从事将客源拉入上家指定的炒股微信群实施诈骗的工作。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主要负责联系上家接单、管理业务员并统计业务员引流客户量,被告人池某甲配合徐某甲负责引流事项、联系上家接单并管理公司其它事务,被告人池某乙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与上家结算资金而后与各组结算资金。邹某某则带领其他业务组与徐某甲等人共同承揽业务并分配利润。上述各被告人在明知上家要对被引流客户进行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安排业务员利用上家提供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电话号码联系客户,以冒用东方财富、同花顺等正规公司客服的方式诱导客户加入上家提供的炒股微信群,并以成功入群客户数向上家结算好处费。上家则安排假冒的指导老师讲解,并安排假冒的投资客做托加以配合,诱导被害人加入相应虚假投资交易平台进行投资,以此骗取被害人转入平台账户内的资金。2020年4月10日至案发期间,被害人朱某某在本市上城区**路**号**公司上班时,接到公司业务员吴某甲(另案处理)的引流电话,而后互加微信并被邀请拉入微信群,后被诱导下载鸿蒙策略APP软件注册转账投资,共计被骗人民币112500元。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徐某甲、池某甲、池某乙分别在本市拱墅区**幢**单元**室、本市西湖区**幢**室、本市西湖区**商厦**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及物业能耗费付款单、协议说明、工资单、考勤表、电话号码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商登记资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吴某甲、崔某某、方某某、张某甲、吴某乙、徐某乙、汪某某、黄某某、洪某某、朱某某、龚某某、张某乙、严某某、杨某某、阿某某、郭某某、江某某、陈某某、尚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池某甲、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光盘、电脑数据光盘、支付宝数据光盘、银行流水光盘、微信截图光盘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池某甲、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被告人均系从犯,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 文 星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池某甲现羁押于上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池某乙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光盘卷二册、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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