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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3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照片冲印社负责人,住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楼,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4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吴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系杭州市江干区**照片冲印社(自2017年10月起搬迁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楼经营)负责人,该冲印社从2007年开始经营照片冲印业务,冲印过程中会产生废显(定)影液,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该废液属于HW16感光材料废物,废物代码为231-002-16。

2013年起,被告人徐某甲明知被告人吴某甲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理资质,仍将冲印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出售给吴某甲处置。2016年以前,吴某甲将废液拉至杭州市上城区**街**号其租房内,解析提炼银渣后将剩余废液倾倒在租房厕所下水道内。2016年后,吴某甲在**照片冲印社内,解析提炼银渣后将剩余废液直接倾倒在冲印社下水道内,徐某甲明知该情况未加以制止。

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徐某甲在冲印社内被抓获。同年8月6日,被告人吴某甲在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被抓获。

经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徐某甲共计出售废液30余吨。经监测,上述废液在解析提炼银渣前后,总银浓度均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桶装废液;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案件移送书、移送材料清单、营业执照、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甲、李某某、王某某、潘某乙、徐建某乙、吴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监测报告;

6.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吴某乙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吴某甲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倩倩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吴某甲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徐某甲1836818****、吴某甲1395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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