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大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住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71020211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附**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大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丙,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乡**小组**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大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上列被告人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大关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因其子意外死亡而与人纠纷,经大关县**镇人民政府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未能协商解决。至2019 年10月4 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朱某甲等在商量处理中提议将死者遗体拉到**镇人民政府,以此向政府施加压力。其后,当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甲等人安排粘贴喊冤字幅后,用三轮车将死者遗体运往**镇人民政府。行至政府门前自动道闸机处时,大关县公安局执法民警依法予以劝解、阻止。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等人则借机哭闹,并在朱某丙将自动道闸拦杆损坏推开后,强行冲入**镇人民政府院坝内,与执法民警撕扯、冲突。混乱中,被告人朱某乙撕落、毁坏执法民警所佩戴的警衔、执法记录仪,多名执法民警遭到推攘、踢打,现场呼吼喊叫声混杂,局势混乱,执法民警被迫使用催泪瓦斯并鸣枪示警。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甲等乘此将死者遗体摆放在**镇人民政府大门右侧,并播放哀乐。此后经劝导,直至当晚20 时许,被告人徐某甲等方将死者遗体运走。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被告人徐某乙自行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丁、蒙某某、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尸体检验记录,检查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相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乙、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共661页。
3.视频光碟11片随案。
4.五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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