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旬检公诉刑诉〔2018〕24号
被告人徐某甲,化名“王某某”、“ 徐某乙”、“ 冯某甲”、“ 某某甲二哥”,男,1994年**月**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阳县**镇**村**组,捕前暂住在西安市长安区**号**室,农民。微信账号1:“adsfds*****sdklf”,昵称“阿四—打猎用品—招代理”;微信账号2:“xu1872252****”,昵称“陪伴你朝朝暮暮”。 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冯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阳县**镇**村**组, 捕前暂住在西安市长安区**号**室,农民。微信账号1:“fsx1346895****”,昵称“一人饮酒醉”;微信账号2:“1loveyou1588888****”,昵称“一曲无忆终断肠”。2017年4月25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樊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陕西省泾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97********,汉族,中专文化,住泾阳县**镇**村**组**号, 捕前暂住在西安市长安区**号**室,农民。微信账号1:“Iwi11shine******”,昵称“I wi11 shine”;微信账号2:“csjnk******”,昵称“诚信团队 招代理”。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弹药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冯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阳县**镇**村**组, 捕前暂住在西安市长安区**号**室,农民。微信号:“1872905****”,昵称“别回头”,微信账号 “wxid-xjzx4v1mrfbm**”。2017年5月22日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等四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8日补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甲从网上学习气枪铅弹的技术后,并从网上购买制作气枪弹所需的模具、冲子、切刀等工具,同时大量购买铅弹所需的原材料铅条和铅弹内外包装盒,自己将非法制造好的气枪弹通过网络销售给买家。后因买家增多,徐某甲以每制造1000发气枪弹支付50元报酬的方式聘用冯某乙和冯某丙在西安市长安区租住的房内和楼顶及出租屋附近的果园里大量制作铅弹,徐某甲同时和冯某乙在神河镇神河镇***村*组徐某甲旧宅、冯某乙家中大量制作铅弹,其中冯某乙在2016年至2017年先后三次帮助徐某甲制造气枪铅弹共长达五个月以上,徐某甲向其支付工资2000余元;冯某丙在2016年10月份帮助徐某甲制造气枪铅弹一个月左右,徐某甲向其支付工资1000元左右。被告人樊某某明知徐某甲等人非法制造气枪弹对外销售,仍帮助徐某甲以“王某某”、“ 徐某乙”、“ 冯某甲”、“ 某某甲二哥”等虚假发货人姓名帮徐某甲填写快递单40余张,并单独向买家发铅弹多次。徐某甲被抓后,樊某某为了毁灭证据,在西安市长安区出租屋卫生间将徐某甲给买家发铅弹的部分快递单烧毁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被告人徐某甲将四人非法制造的成品气枪弹通过本人昵称 “阿四—打猎用品—招代理”的微信号联系下线买家,以每1000发铅弹作价180元至22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并通过西安市金统仓储政法分部(**快递政法分部)和旬阳县神河镇**快递将成品铅弹快递给下线买家。其中包括:
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下线微信昵称“丫头”的中间人联系卖给胡先某(另案处理)气枪弹1000发,由樊某某负责将所卖气枪弹快递给胡先某。2017年5月30日,侦查人员当场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维也纳酒店胡先某办公室查扣铅弹850发。查扣胡先炎的850发疑似气枪弹,2017年9月5日经陕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非制气式气枪弹。
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下线微信昵称“无双《招代理》”的中间人联系卖给人聂某静(另案处理)气枪弹500发,由樊某某负责将所卖气枪弹快递给聂某静。同年6月13日侦查人员当场从聂某静处查扣气枪弹342发,查扣聂某静的342发疑似气枪弹,2017年9月5日经陕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非制气式气枪弹。
2017年4月8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下线微信昵称“秒3妹(备用号)”的中间人联系卖给吴某某(另案起诉)气枪弹1000发。当日,被告人徐某甲又通过微信昵称“AC麒麟商贸”、微信号xiaoxuge****的中间人赵某(另案处理)联系卖给吴某某1000发铅弹。2017年6月15日侦查人员当场从嘉峪关市胜利路益民街区**号楼**单元**室吴某某家中搜查扣押气枪一支、铅弹975发。扣押吴某某的疑似气枪弹975发,2017年9月5日经陕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非制气式气枪弹。
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微信昵称“A。狂野*(杂货铺)”微信号xinxin***的卜某伟(另案处理)卖给被告人杨某某(微信号:yanglisong55****,微信昵****,另案处理)铅弹1000发。
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被告人卜某伟联系卖给被告人许某某(微信号:xujianfen****,微信昵称:“枫”)气枪弹1000发。
2017年4月20日,徐某甲在前往旬阳县神河快递公司快递铅弹时被我局侦查人员予以抓获,当场查扣其随身携带的快递单9张,铅弹内外包装盒各5个,以及给吴某某、许某某、杨某某等人快递的成品铅弹共计2398发。随后,侦查人员在*徐某甲家烤烟炉和住宅内、徐某甲老宅、冯某乙家中、神河**快递公司、徐某甲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号**室出租屋、冯某乙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崔家庄**号**室出租屋及出租屋楼顶共计查获成品气枪弹11105发,原材料铅丝25盘、铅弹外包装纸盒63个、铅弹内外包装铁盒64个、包装铅弹的泡沫减震带49个,发货快递单17张、剪切好的铅段267枚、模具1个、冲子22个、切刀1个、操作台1个、榔头6把、台钳1个、电加热金属熔化器1台、内六方扳手38个、游标卡尺1个、电子秤2台。
查获徐某甲、冯某乙、樊某某、冯某丙四人非法制造的铅弹共13503枚,2017年5月18日,经陕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司法)鉴(痕检)字[2017]196号枪支弹药鉴定书鉴定,查获的13503发疑似气枪铅弹为气枪弹。
二、被告人徐某甲长期通过微信在朋友圈转发枪支销售广告图片。2016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微信交易方式,卖给宝鸡下线张某气枪1支。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法)鉴(痕检)字(2017)125)枪支弹药性能鉴定书鉴定,该气枪为枪支。
上述事实,有物证、鉴定意见、电子证据、证人证言存卷佐证,被告人均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等人在网上购买原材料及模具,大量制作铅弹进行销售,违反国家弹药管理规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乙、樊某某、冯某丙等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较小,为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芳娥
2018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冯某乙、冯某丙现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碟2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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