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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等5人开设赌场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诉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阿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邨**幢**单元**室。因赌博行为,于2018年1月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小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赌博行为,于2017年12月1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于2018年8月1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五百元,于2019年2月1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易某某,绰号“小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路**号。因赌博行为,于2019年2月1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陈某甲,绰号“盼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巷**号。因赌博行为,于2017年8月1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张某甲,绰号“老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巷**号。因赌博行为,2017年11月2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五百元,于2018年8月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胡某甲、易某某、陈某甲、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第一起犯罪事实

被告人:徐某甲、胡某甲、张某甲

2018年1月至4月,王某甲(另案处理)在兰溪市云山街道自由路租赁一间棋牌室,提供场地及赌具供黄某某、陈某乙、温某某、张某乙、何某某、吕某某、郭某某、陈某丙、胡某乙等人采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徐某甲、胡某甲、张某甲在王某甲的授意下,为其在该赌博场面上抽取头钱6700余元。

第二起犯罪事实

被告人:胡某甲、易某某、张某甲

2018年5月至7月,王某甲(另案处理)在兰溪市**街道**区**邨**幢**楼租赁的面店及废旧房子内,提供场地及赌具供黄某某、陈某乙、温某某、胡某乙、张某乙、何某某、吕某某、郭某某、陈某丙、王某乙等人采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胡某甲、易某某、张某甲在王某甲的授意下,为其在该赌博场面上抽取头钱19200余元。

第三起犯罪事实

被告人:徐某甲、胡某甲、易某某、陈某甲

 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与王某甲(另案处理)事先商定,由被告人陈某甲提供赌博场地,抽取封庄头钱,由王某甲召集赌博人员,抽取上庄头钱。后王某甲召集姜某某、黄某某、郑某某、徐某乙、陈某乙、温某某、胡某乙、邵某某、张某乙、何某某、郭某某、陈某丙、王某乙、包某某等人,在被告人陈某甲租赁的位于兰溪市**街道**路**号棋牌室内,由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场地及赌具,供上述人员采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甲在赌博场面上抽取封庄头钱获利13000余元,被告人徐某甲、胡某甲、易某某在王某甲的授意下,为其在该赌博场面上抽取上庄头钱11600余元。

第四起犯罪事实

被告人:胡某甲、易某某

 2018年8月,王某甲(另案处理)在兰溪市**街道**号房子内,提供场地及赌具供姜某某、黄某某、陈某乙、温某某、胡某乙、张某乙、何某某、吕某某等人采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胡某甲、易某某在王某甲的授意下,为其在该赌博场面上抽取头钱5100余元。

第五起犯罪事实

被告人:徐某甲、胡某甲、易某某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底,王某甲与施某某(均另案处理)事先商定,由施某某提供赌博场地,抽取封庄头钱,由王某甲召集赌博人员,抽取上庄头钱。后施某某分别在兰溪市**街道**邨其哥哥房子内、**乡**村**号房子内、**街道**路**村**幢**楼棋牌室内、**社区**村**幢棋牌室内,提供场地及赌具供王某甲召集的余某某、姜某某、黄某某、郑某某、徐某乙、陈某乙、杨某某、温某某、邵某某、张某乙、包某某、王某乙、胡某乙等人采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徐某甲、胡某甲、易某某在王某甲的授意下,在上述四个赌博场面上为其抽取上庄头钱16000余元。

第六起犯罪事实

被告人:徐某甲、胡某甲、易某某、陈某甲、张某甲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17日,王某甲(另案处理)在兰溪市**街道**路**号三楼棋牌室399包厢内,提供场地及赌具供余某某、姜某某、黄某某、郑某某、徐某乙、陈某乙、杨某某、温某某、洪某某、邵某某、胡某乙、张某乙、何某某、吕某某、王某乙等人采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徐某甲、胡某甲、易某某在王某甲的授意下,为其在该赌博场面上抽取头钱35000余元,被告人陈某甲在该棋牌室二楼以查看监控的方式为王某甲望风,被告人张某甲在该赌博场面上为王某甲管理秩序。

被告人徐某甲从王某甲处获得好处费9000余元,被告人胡某甲从王某甲处获得好处费15000余元,被告人易某某从王某甲处获得好处费14000余元,被告人张某甲从王某甲处获得好处费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租房协议、微信截图、情况说明;

2.证人余某某、姜某某、黄某某、郑某某、徐某乙、陈某乙、杨某某、温某某、洪某某、邵某某、胡某乙、张某乙、何某某、吕某某、郭某某、包某某、陈某丙、王某乙、王某丙、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胡某甲、易某某、张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胡某甲、易某某、陈某甲、张某甲明知王某甲开设赌场抽头营利,仍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伟人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胡某甲、易某某现羁押在兰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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