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327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中医诊所公司中药膏方事业部原总经理、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句容市**路**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镇**花园**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甲,听取了被害单位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徐某甲担任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药膏方事业部经理期间,在代表**公司与苏州**养生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公司)洽谈膏方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私下与**养生公司销售经理杨某某达成协议,在原有膏方的价格基础上抬高单价人民币19元向**公司报价,并约定将抬高的货款人民币123500元打入杨某某提供的个人账户。后**公司将膏方货款按照杨某某要求分别打入**养生公司账户及杨某某个人账户。徐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104000元。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徐某甲在本市鼓楼区**中心**室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被民警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由公安机关暂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收取款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退赔收据,银行交易流水,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合作协议,劳动仲裁书,举报信,经销协议,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公司账户流水,进货单据,发票,报价单,现金取款记录,解除劳动关系声明函,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人郁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莹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77054****);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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