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蕾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镇**寨**。2013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31日1时许,钟某某、徐某乙(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因口角纠纷在丰顺县汤坑镇顺和路本色KTV与徐某丙等人发生冲突,之后,钟某某、徐某乙纠集被告人徐某甲等十多人在汤坑镇埔河村徐屋祠堂汇合后,携带刀、棍等工具分乘四辆汽车来到汤坑镇环城路根据地酒吧门口,误将站在门口的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认作是徐某丙一方的人,遂持刀、木棍追砍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致刘某甲、刘某乙分别受伤。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刘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钟某某等人的供述;3、被害人刘某甲等人的陈述;4、证人刘某丙等人的证言;5、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进行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贵鹏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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