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27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02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栋**号。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7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依法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徐某甲在自身工资收入较低的情况,为满足长期租赁使用宝马、奔驰等豪华车辆,经常出入酒吧、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不良嗜好,谎称“客户需要资金过桥,过桥利息每日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过桥期限3至15日”,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连续不断地向身边同事、朋友借钱,所借钱款一部分用于自己挥霍,一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归还到期借款本金,从而诱使身边同事、朋友出借更多钱款,导致诈骗数额不断累积扩大。通过上述方式,截至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徐某甲累计骗取被害人张某甲1027000元、左某某264800元、杨某甲125000元、张某乙280000元、徐某乙146500元、黄某某379340元、王某甲53175元、杨某乙750000元。以上共计30258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审计报告;5.电子物证检查报告;6.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计302581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结乐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