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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92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3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均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案移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6月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纪某某等人在埃及成立诈骗团伙,后因网络信号问题,于同年5月转移至肯尼亚。2014年5月2日至8月7日,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张某甲(已判决)等人参与该诈骗团伙,担任一线话务员。该诈骗集团伙采取冒充国内司法机关的方式,使用改号软件将网络电话改为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的电话,一线话务员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欺骗被害人涉嫌某案件,引起被害人重视后,将电话转给二线话务员;二线话务员冒充案件专案组成人员,欺骗被害人有其本人开通的银行卡涉嫌该案,套取被害人持有的银行卡信息和账户信息,如果被害人不相信,则将电话转入三线话务员;三线话务员冒充专案组领导或者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求被害人将自己账户内的钱转入该诈骗团伙控制的安全账户内,以完成诈骗过程。同时,该诈骗团伙还采用群发语音包的方式,通过网络电话软件向国内群发语音包,目的在于因其被害人重视回拨电话,在通过上述的类似方式,通过一线、二线、三线话务员分别假冒不同的身份,欺骗被害人将自己账户内的钱转入诈骗团伙控制的账户内。被告人徐某甲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的诈骗事实如下:

1.2014年6月14日,山东省临沂市被害人杨某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22602000********(户名张某乙)转账汇入人民币49721元。

2.2014年7月3日,新疆阿拉尔市被害人崔某甲被骗向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0182********(户名崔某乙)转账汇入人民币9500元。

3.2014年7月12日至25日,重庆市的彭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6000元。

4.2014年7月15日,重庆市被害人王某甲被骗向账号62284800182********(户名孙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09810000********(户名徐某丙)转账汇入共计人民币10500元。

5.2014年7月22日,浙江省绍兴市被害人张某丙被骗人民币3900元。

6.2014年7月22日,山东省东营市被害人程某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22602000********(户名张某乙)转账汇入人民币18356元。

7.2014年7月23日,浙江省绍兴市被害人余某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22602000********(户名张某乙)转账汇入人民币5600元。

8.2014年7月23日至26日,浙江省绍兴市被害人陈某某被骗向账号62170029201********(户名朱某甲)转账汇入共计人民币620300元。  

9.2014年7月23日,江苏省徐州市被害人吴某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22602000********(户名张某乙)转账汇入人民币16833元。                                                                                                                                                                                                                                                                                 

10.2014年7月28日,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被害人邵某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22602000********(户名张某乙)转账汇入民币30100元。

11.2014年7月30日,浙江省诸暨市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被骗向账号628480018********转账汇入人民币1900元。

12.2014年7月30日,北京市被害人栗某某被骗向账户6229093281********转账汇入人民币109000元。

13.2014年8月1日,山东省东营市被害人任某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22602000********(户名张某乙)汇入人民币21025元。

14.2014年8月1日,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被害人郭某某被骗人民币46545元。

15.2014年8月2日,浙江省绍兴市被害人魏某某被骗向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00182********(户名崔某乙)、62109810000********(户名徐某丙)转账汇入共计人民币14000元。

16.2014年8月4日至9日,浙江省诸暨市被害人黄某某被骗向账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10000********(户名徐某丙)、账号62213861024********(户名林某某)转账汇入人民币251300元。

17.2014年8月5日,浙江省绍兴市被害人王某乙先被骗向中信银行账号62177107********(户名洪某某)转账汇入人民币50000元。

18.2014年8月5日至6日,浙江省绍兴市被害人赵某某被骗向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220219010********(户名朱某乙)、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220218130********(户名黄某某)转账汇入共计人民币1730000元。

19.2014年8月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害人叶某某被骗向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0981000********(户名徐某丙)转账汇入共计人民币27000元。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徐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甲、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叶某某等人的陈述;4.书证;5.电子证据;6.现场照片;7.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拔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十四册、被害人崔某甲的报案材料共计十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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