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路**小区**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及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徐某甲故意隐瞒其不符合国家渔业油价补助条件的事实,向东海县**部门申请2014至2017年度渔业油价补助,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17464元。
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情况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2014年至2017年度的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复印件及东海县渔船油补资金发放名册复印件、江苏省东海**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卜某某、樊某某、徐某丙、王某甲、顾某某、王某乙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某甲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春波
检察官助理:李依飞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80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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