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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诈骗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400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54********,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徐某甲被他人打伤后至巢湖市**医院治疗,在明知不符合“新农合”医疗报销规定的情况下,为了从“新农合”报销住院医疗费用,隐瞒致伤的真实原因,谎称所受伤害是自己干活时跌倒所致,骗取“新农合”医保金人民币8744.09元。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徐某甲经巢湖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退还赃款8744.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退还医保资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新农合”医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小敏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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