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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诈骗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43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8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郭徐明,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59********。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徐某甲以能够帮助被害人低价购买汽车,通过支付订金、购车款等方式骗得款项合计139万余元(单位人民币,下同),造成实际损失138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被告人徐某甲帮助徐某乙以俞某某的名义购买****轿车,并以俞某某的名义在被害单位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2019年9月6日,**公司将56万元按揭贷款转账至被告人徐某甲指定的王某丙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徐某甲谎称款项已用于购买车辆并已提车,将该56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公司发现后,多次向被告人徐某甲催讨,徐某甲退还了9.9万,造成**公司实际损失46.1万元。

2.同年6月,被告人徐某甲以让**车行何某某垫资****、****、****三辆轿车为名,从被害人何某某处骗得款项合计35.41万元。

3.同年6月,被告人徐某甲以帮助被害人李某丁购买******轿车需要支付首付款、购置税、保险费、上牌费等为名,从被害人李某丁处骗得款项合计8.975万元。后经被害人李某丁多次催讨,被告人徐某甲归还4.975万元,造成被害人李某丁实际损失4万元。

4.同年9月,被告人徐某甲以帮助被害人张某甲购买****轿车需要支付上牌费、税费为名,从被害人张某甲处骗得款项3.15万元。后经被害人张某甲多次催讨,被告人徐某甲归还0.4万元,造成被害人张某甲实际损失2.75万元。

5.同年9月,被告人徐某甲以帮助被害人王某丁购买*******轿车需要支付上牌费、税费、保险费等为名,从被害人王某丁处骗得款项合计1.8万余元。

6.同年10月,被告人徐某甲以帮助被害人史某某购买****轿车需要支付定金、按揭贷款等为名,从被害人史某某处骗得款项合计12.6万元。

7.同年11月,被告人徐某甲以帮助被害人罗某某购买****轿车需要支付购车款为名,从被害人罗某某处骗得款项合计15.8万元。

8.同年11月,被告人徐某甲以帮助被害人易某某的姐夫田某某购买车辆需支付上牌押金、发票费等为名,从被害人易某某处骗得款项合计1万元。

9.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徐某甲以帮助被害人麻某某购买**轿车需要支付购置税、上牌费等为名,从被害人麻某某处骗得款项合计2.6万元。

10.同年12月,被告人徐某甲以帮助被害人武某某购买****轿车需要支付订金等为名,从被害人武某某处骗得款项合计9万元。

11.同年12月,被告人徐某甲以帮助被害人张某乙购买****轿车需要支付订金等为名,从被害人张某乙处骗得款项合计6.8万元。

12.同年12月,被告人徐某甲以帮助被害人蔡某某购买****轿车需要支付订金为名,从被害人蔡某某处骗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购车信息,分期付款抵押借款合同,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叶某某、沈某甲、钱某某、沈某乙、王某甲、张某丙、李某甲、张某丁、龙某某、王某乙、韩某甲、朱某某、王某丙、韩某乙、徐某乙、俞某某、姜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徐某丙、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李某丁、张某甲、王某丁、史某某、罗某某、易某某、麻某某、武某某、张某乙、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聊天、转账记录,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琰婷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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