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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城**幢**室(户籍所在地: 安徽省肥东县**镇**圩**小组)。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间,犯罪嫌疑人徐某甲通过“南京叉车出租”微信群,以卖叉车轮胎或二手叉车为幌,骗取被害人管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章某某、易某某五人货款共计人民币55380元,后被其用于赌博APP挥霍殆尽。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4日,犯罪嫌疑人徐某甲通过上述手段,使用昵称为“徐某乙”微信号以卖叉车轮胎为由,骗取被害人管某某货款人民币3100元。

2.2020年5月4日,犯罪嫌疑人徐某甲通过上述手段,使用昵称为“徐某乙”微信号以卖叉车轮胎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货款人民币1280元。

3.2020年5月5日,犯罪嫌疑人徐某甲通过上述手段,使用昵称为“徐某乙”微信号以卖叉车轮胎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货款人民币1000元。

4.2020年5月9日至15日,犯罪嫌疑人徐某甲通过上述手段,使用昵称为“徐某乙”微信号以卖二手叉车为由,骗取被害人章某某4次货款共计人民币49500元。

5.2020年5月16日,犯罪嫌疑人徐某甲通过上述手段,使用昵称为“徐某乙”微信号以卖叉车轮胎为由,骗取被害人易某某货款人民币500元。

2020年6月12日,犯罪嫌疑人徐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管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章某某、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明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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