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公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兰州市永登县,捕前租住在兰州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2019年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日第一次退回兰州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兰州新区公安局于2019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被告人徐某甲以帮被害人杨某甲安排工作为由,骗取杨某甲人民币10万元。
2、2016年10月,被告人徐某甲以帮忙介绍被害人徐某乙的儿子到佛慈制药厂上班为由,先后骗取徐某乙人民币6.7万元。
3、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徐某甲以帮被害人石某某低价购买兰州新区大学城内部商铺为由,骗取石某某人民币5万元。
4、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徐某甲以帮被害人徐某丙低价购买兰州新区大学城内部商铺为由,骗取徐某丙人民币5万元。
5、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徐某甲以给被害人李某某的儿子介绍工作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4万元。
6、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徐某甲以帮被害人杨某乙低价购买兰州新区大学城商铺为由,骗取杨某乙人民币10万元。
7、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徐某甲以认识兰州新区领导,并帮忙给被害人巨某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巨某某人民币5万元。
8、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徐某甲以认识兰州新区管委会领导,帮忙给被害人周某某购买便宜的大学城商铺为由,骗取周某某人民币5万元。
9、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徐某甲以认识兰州新区管委会领导,帮忙给被害人张某某购买便宜的大学城商铺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5万元。
10、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徐某甲以给被害人马某某帮忙租用兰州新区大学城食堂内部档口为由,骗取马某某人民币1万元。
11、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徐某甲以认识兰州新区管委会领导,帮忙给被害人胡某某购买便宜的大学城商铺为由,骗取胡某某人民币5万元。
12、2018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以为被害人孙某某的女儿介绍工作为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5.5万元,以为孙某某的养殖场申请政府补贴为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15万元,后分三次退回13万元,共计骗取孙某某人民币7.5万元。
13、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徐某甲以介绍被害人陈某甲向兰州新区大学城食堂配送调料为由,骗取陈某甲人民币2万元。
14、2018年8月2日至11月26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以给被害人朱某某帮忙租用兰州新区现代职业技术学院食堂档口为由,分三次骗取朱某某人民币共计1.1万元。
15、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以帮忙介绍被害人支某某的孙女到兰州师范大学上学为由,先后骗取支某某人民币2.02万元。
综上,被告人徐某甲共计诈骗15起,累计诈骗数额74.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朱某某、巨某某、胡某某等人的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青
助理检察员:高彬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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