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37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徐某甲购置煤气阀门、收据及名片等物,冒充天台煤气公司工作人员,进入被害人家中检查煤气阀门,谎称被害人家中煤气阀门损坏泄露为其更换新阀门,并以提供保修服务为由收取100至300元不等的费用后逃匿。经查,被告人徐某甲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余某某、夏某某、张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决定书等、前科劣迹核查说明、户籍证明、名片、收款收据、收条等书证;2.归案经过、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某、袁某某、许某甲、孙某某、余某某、叶某某、许某乙、张某某、张某甲、朱某某、范某甲、范某乙、张某乙、裘某某、夏某某、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勇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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