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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6********,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歌手,户籍所在地本市天宁区**镇**村委**村**号。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珍爱网上注册登记未婚、大学本科学历等虚假交友信息,并通过珍爱网认识被害人汤某某并交友,后以其帮被害人买手表、拍婚纱照、装修房子等借口,骗取被害人汤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90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9日,被告人徐某甲虚构其帮汤某某购买“卡地亚”品牌名表,骗取被害人汤某某人民币27500元。

2.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徐某甲虚构其要和汤某某拍婚纱照,假称自己借了朋友的钱预定了婚纱照摄影,需要汤某某拿钱让其还给朋友,骗取被害人汤某某人民币20000元.

3、2019年9月初,被告人徐某甲虚构其要和汤某某拍婚纱照,假称之前预定的婚纱照摄影又需要交钱了,让汤某某垫付,骗取被害人汤某某人民币23000元。

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的父亲代其全额赔偿了被害人汤某某的损失102000元,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以及照片;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手机里聊天、转账信息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海峰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天宁区**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529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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