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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扬州市邗江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扬州市邗江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高某某、盛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甲,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徐某甲为偿还个人债务,向被害人高某某虚构有低价烟销售的事实,骗得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24820元。3月29日,被害人高某某至被告人徐某甲家经营的烟酒店调货天香香烟10条未付款,被告人徐某甲私下代为支付人民币4668元至店内账户。被告人徐某甲实际骗得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20152元。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徐某甲为偿还个人债务,至扬州市邗江区 “**茶叶店”,虚构其父亲生病住院需要手术费的事实,骗得被害人盛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高某某、盛某某,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转账回单、徐某甲提供的手机欠款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华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手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晓慧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邗江区扬州市邗江区**街道**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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