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徐某甲骑电动自行车与同向骑车的刘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告人徐某甲左三踝骨折伴左踝皮肤擦伤的伤情,后被告人徐某甲被送至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治疗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为使医疗费用能够通过医保报销,隐瞒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腿部受伤的事实,谎称伤情系自己不慎摔倒所致,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9121.27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甲户籍信息、医保报销材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青青
检察官助理:张梦云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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