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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001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榕城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徐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楼,谎称能帮被害人肖某某的妻子和小孩办理深圳户口,要求被害人肖某某支付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肖某某分别于2016年8月24日、2017年6月3日二次转账共计人民币20万元给被告人徐某甲。被告人徐某甲收到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20万元后,并没帮肖某某办理入深户事宜,而是将骗取钱款投入金融平台进行投资全部亏损。

2、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徐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楼,谎称能帮被害人徐某乙本人及小孩办理入深户,要求被害人徐某乙支付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徐某乙于2017年5月18日、2017年5月19日二次转账共计人民币20万元给被告人徐某甲。被告人徐某甲收到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20万元后,并没帮徐某乙办理入深户事宜,而是将骗取钱款投入金融平台进行投资全部亏损。2019年9月,被告人徐某甲在被害人徐某乙的追讨下,退了人民币2.5万元给被害人徐某乙。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徐某甲在布吉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徐某甲家属向被害人肖某某、徐某乙各退款人民币13万元,两名被害人都出具了谅解书谅解被告人徐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微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协议书、欠条、收据、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徐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应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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