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61969071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2000年2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合并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于2005年7月3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20日至10月16日、11月30日至12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7日至9月21日、自11月16日至11月30日、自2020年1月28日至2月11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徐某甲不在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决定不予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徐某甲和李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商量以假冒投资的形式骗取政府工作人员到广东省惠州市,然后以牌局的形式实施诈骗。2017年6月7日至7月24日止,由李某某假扮“恒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蔡立威”,来宁乡市谎称要在老粮仓镇租一千多亩地种植葡萄,建红酒加工基地,并于2017年7月17日,以考察的名义将被害人谢某甲等人骗至广东省惠州市。7月18日上午,由李某某以与被告人徐某甲假扮的“恒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建恒”单独见面邀请被害人谢某甲至惠州市世纪华园酒店915房间,进行商谈一番后,后被告人徐某甲与李某某以及徐某乙假扮的“澳门的何锦云”、徐某丙假扮的“王总”邀请被害人谢某甲进行“大家乐”赌博活动,通过换牌控制发牌顺序的形式,最后由徐某乙假扮的“何锦云”赢得被害人谢某甲32.8万元,后逼迫谢某甲转账支付。当日下午,被告人徐某甲分得78000余元。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徐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甲的家属于2018年8月7日赔偿了被害人谢某甲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谢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徐某丙、徐某乙、徐某丁、钟某某、谢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笔录类证据:辨认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娟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3356****。
2.案卷5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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