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83********,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镇**街**号**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下旬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代卖,用微信****,在红安县县城老蛋厂院内多次将毒品“麻果”、“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袁某某、秦某某、陈某某、某某某等人吸食。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31日至10月21日,被告人徐某甲以每颗50元的价格,先后2次将毒品“麻果”贩卖给吸毒人员袁某某吸食,袁某某支付了徐某甲400元人民币毒资费。
2、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徐某甲以“麻果”50元一颗、“冰毒”100元一小袋的价格,先后3次将毒品“麻果”和“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秦某某吸食,秦某某支付了徐某甲500元人民币毒资费。
3、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徐某甲以“麻果”50元一颗、“冰毒”100元一小袋的价格,先后4次将毒品“麻果”和“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陈某某支付了徐某甲700元人民币毒资费。
4、2018年12月25日至12月29日,被告人徐某甲先后6次将毒品“麻果”和“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某某某吸食,某某某支付了徐某甲1920元人民币毒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医院诊断报告单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秦某某、陈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视听资料;4、辨认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代卖,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文德
2020年6月10日
附:1.本案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2.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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