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836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接受梁某某等人多次投注“六合彩”,并上报至六合彩赌博网站(www.tsv128.com),从中非法营利。被告人徐某甲共计接受投注人民币22000余元,获利1200元。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微信记录、户籍信息等;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召集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国祥
检察官助理:王婉萤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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